开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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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津市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津有关单位:
《津市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4日
津市市
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
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助推房地产行业转型升级,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8〕49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湘建房〔2018〕139号)《常德市进一步促进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常政办发〔2022〕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01
实施商品房购房补贴政策
以有限产权的方式,给予在津购房户2—5万元购房补贴,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保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责任单位:市住保中心、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
02
加大大专以上学历及各类技术人员购房补贴力度
吸引大专以上学历及各类技术人员在我市创业置业,凡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缴纳社保满6个月的人员,在市城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时可享受购房补贴。购房补贴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发放,以其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面积作为补贴计算基数,其中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人员以及高级技师补贴标准为200元/平方米,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人员及技师补贴标准为150元/平方米,全日制本科生、中级职称人员及高级工补贴标准为120元/平方米,全日制专科生及中级工补贴标准为100元/平方米。市人社局负责认定申请人学历、劳动(聘用)合同、社保缴费情况,市住保中心负责认定申请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情况,提交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审核拨付,由市人社局、市住保中心兑现发放。对同时符合我市现行人才政策中相关规定的,按“从高”原则兑现购房补贴。本项补贴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不能同时享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住保中心、高新区管委会)
03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缴存职工在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调整为5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调整为60万元。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为与首次贷款额度一致。(责任单位: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津市管理部、市住保中心)
04
合理确定个人购房贷款利率
贯彻落实《关于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2〕115号)“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的要求,津市市金融机构在不突破政策下限的原则下,合理确定个人购房贷款利率。(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津市支行)
05
调整项目资本金和预售资金监管模式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可先以银行保函形式替代,商品房销售后再从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中划拨。适当放宽预售资金解控比例,在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良好、开发项目销售资金全额归集、申请资金保证用于项目建设的前提下,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额度可在原规定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住保中心、人民银行津市支行)
06
支持商务办公、住宅建筑产品创新创优
在不影响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允许对飘窗以及非公共空间(包含但不限于露台、设备平台、空调隔板、结构板等)进行合理化利用,不纳入建筑面积进行销售。商业建筑层高在6米(含6米)以内和住宅建筑客(餐)厅两层通高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住保中心)
07
鼓励开发第四代商品住宅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断提升商品房品质,有效改善居住环境,对符合第四代住宅建筑标准的房地产项目,可按一级企业资质标准办理预售许可。(责任单位:市住保中心、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自然资源局)
08
加强房地产市场整治
加强联合执法,对发布虚假广告或房源信息、制造虚假信息恶意炒作、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挪用监管资金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市住保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城管执法局)
09
加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住建部门评定信用等级为A级或能提供银行保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后,可申请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但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一年内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费用,补齐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10
切实保障业主子女就近入学
购房业主入住后,业主子女凭房屋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缴纳凭证,享受房产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税务局、市住保中心)
11
积极开展“商改居”
对已出让但尚未建设的商业用地,在满足公共服务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可向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调整为居住、养老、文化、体育等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其土地出让金不再重新核算、不退不补。对新出让的居住用地,商业建筑面积不设下限。(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
12
稳妥处理既有开发行为遗留问题
本政策措施实施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设备平台、结构板、镂空、电梯前室和适当增加结构(设备)转换层层高等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在不影响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可按不计容建筑面积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进行竣工验收,但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扩建部分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后,按当时摘牌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及出让金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依据房屋实测面积办理产权登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城管执法局)
13
推进处理停车位数量不足遗留问题
对实际配建停车位比例达到0.8车位/10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的房地产项目,由开发单位出具相关承诺函后进行竣工验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本政策措施由市住保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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